集體土地入市對農村房子價值的影響。集體土地入市,是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亮點,所謂集體土地入市,就是,你宅基地也好,集體土地也好,哥倆入市,搞來搞去也是農村的土地,也是在農村搞開發,針對為什么說宅基地和集體土地入市,可以化解高房價危機和面臨的困境。
1、農村集體土地入市了,農村的房子是否能升值?
我是農民,遼寧沈陽市人,文件中說到的閑置的宅基地?有嗎?農民為什么都到城市買房,因為農村不讓建房,我住的農村二十多年不讓建房了,農村的設施不能和城市的設施比,所以農村住房的人均面積要大于城市的,按城市人均面積規劃農村住宅面積是不合理的,如果農村可以自建房了,農村的房子自然就升值了這是毋庸置疑的,我在等待農村政策更合理的提高,也推進農村發展呢,應該不遠了。
2、2020年有些農村集體土地入市了,農村的房子是否能升值呢?
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集體土地入市的由來和概念:集體土地入市,是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亮點,所謂集體土地入市,就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出資或抵押等方式進行再次轉讓或融資,
與舊法相比,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將原集體土地征為國有的規定。其從根本上掃除了原有集體建設用地需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后才可作為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出讓的法律障礙,集體土地入市帶來的利好:集體土地入市,實際上為農村土地進入市場交易打開了一個重要的口子,這也意味著現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將出現重大變革。
集體土地無論是用于公共設施建設還是商業建設,都將產生巨大的商業利益,農村集體土地通過市場交易,可以體現出更合理的實際價值,讓農民有機會得到來自市場的土地紅利,相比于土地征收,這是一種更具公平性的制度,地方政府也可以從土地征收的事務中解脫出來,減少乃至杜絕與各種利益相關方的利益交易或利益摩擦,使土地市場更像市場。
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望在全國各地以“鄉村綜合體”等形式為載體探索出豐富的新產業業態,從文化旅游、親子度假、運動、養老健康、餐飲等多個方面為房地產企業及投資者轉變經營模式、拓展開發市場提供新的機遇,從這兩方面來看,集體土地入市,都會給集體經濟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帶來新的活力。集體土地入市對農村房子價值的影響:這很難有一個具體的非黑即白的答案,因為房子的價值,取決于經濟發展、土地供應、區域位置等綜合的影響,必須具體結合區域環境進行綜合判斷,不過從法律修改的來講,對農民的利益保護,只做加法不做減法,試舉幾點:1、在征地環節,首次對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
“公共利益”不再是一個大筐,而是采用列舉的方式,對于為哪些公共利益可以動用國家征收權有了明確界定,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2、在征地補償方面,新修土地管理法改變了以年產值倍數法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做法,按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在原來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3項補償的基礎上,又增加了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和社會保障費,這樣就從法律上為被征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
3、農村集體土地直接入市后交易環節有哪些?機會點是什么?
謝謝邀請,這個問題對我們這些土生土長的農民來說。還比較陌生,但我說說我自己的想法,首先,國家給我們的土地確了權,這就意味著在確定的權限內,在不違反國家政策的前提下,我們有權對我們的土地進行出租,或轉讓。一旦有入市的機會時,自己有出讓的議愿,但一定要遼解對方對土地的用途是否付合當地政府的歸化,另外簽定合同時一定要標明授讓方對土地使用的年限,確保和自己的土地使用年限相吻合,以免給后期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