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鄉鎮事業編管理,拓寬鄉鎮事業編出路,當前各地鄉鎮都在積極推進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并且很多地方的鄉鎮已經改革到位,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機構和事業機構名稱、職責、規格等。鄉鎮事業單位正在改革,增加了副科級事業中心(大隊),拓寬了鄉鎮事業編晉升發展的出路。
1、鄉鎮事業編怎么改革?
鄉鎮事業編主要集中在七站八所,現在叫各類服務中心。在鄉鎮,受編制限制,公務員只是少數,且主要擔任領導職務,因此干活的絕大部分是事業編制人員,這一機構特性和現實條件決定了鄉鎮機構改革事業編不會有太大變化,最多無非換個牌子換個崗位繼續干革命而已。第一,鄉鎮事業編一般不會下崗,丟失身份,根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鄉鎮的各類站所可能會根據職能需要進行必要的撤并整合,人員隨職能劃轉分流安置,繼續保持身份待遇不變,不會出現被剝離編制的情況。
比如自收自支性質的事業編制,按照分類改革要求,原則上要求剝離事業編制轉為企業人員,但在鄉鎮能干活的人本來就不多,受制于人少事多,即便有自收自支性質的編制人員,一般也不會清除,頂多是在機構撤銷后轉到其他崗位安置,自收自支性質的編制人員都不會丟失身份,其他全額、差額人員地位自然更加穩固。第二,鄉鎮事業編基本上不可能轉公務員,
有的鄉鎮事業編特別是參公性質人員,冀望通過機構改革轉換身份變為公務員。可以肯定的是,這基本上不可能,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是機構改革現在普遍采用的是限額管理原則,行政編制原則上不增加,沒有編制,想轉業沒用;二是從事業編轉行政編,要么通過調任,要么通過選舉擔任鄉鎮副職,否則根本轉不了,而無論哪種選擇,都不是易事,沒有一定的能量根本做不到。
2、鄉鎮事業單位會怎么改革?
鄉鎮事業單位主要集中在七站八所,七站八所主要行使的是行政或執法職責,按理應該使用行政至少是參公編制,但受編制體量限制,國家拿不出那么多行政編制設置崗位,而實際上鄉鎮對應上級部門又需要那么多人做事,地方政府不得已只能用招錄事業人員的方式解決問題,造成了行政執法崗位混編混崗普遍存在的無奈。這些年,由于職能的變化,加上人員使用的不規范,以及大量事業人員外借在編不在崗,人浮于事、空心化問題日趨突出,造成鄉鎮七站八所職能體制與現實的矛盾,改革勢在必然,
本輪機構改革,鄉鎮七站八所等事業單位就是重點改革任務之一,大致有幾個特點:一、鄉鎮七站八所將下放。為了夯實基層基礎,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推動治理重心下移,各地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的原則,都要求把原屬縣級部門派駐鄉鎮的機構,盡可能下放鄉鎮并與有關機構進行資源整合,進一步強化鄉鎮對事業站所的管理,二、大規模歸并優化。
適應鄉鎮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全面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整合優化鄉鎮事業站所,歸并相近職能的事業機構,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和網格化管理,部分只有機構沒有人員的機構,以及職能弱化或將不存在的機構,如計生站,將被撤銷,人員歸并入綜合服務機構如社會發展事務中心統籌使用。
3、鄉鎮司法所事業編制將如何改革?
鄉鎮司法所是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使用的是政法專項編制,是行政編制的一種,專供公檢法司、政法委機關使用,鄉鎮司法所明確規定也是司法機關,享受司法機關每月1200元錢的司法人員津貼。按機構編制部門的規定,派出機構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其機構性質和派出單位一致,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質上和司法局和內設機構一樣,沒有主體地位,局機關職能的延伸,人員編制類型和局機關一致。
鄉鎮司法所從管理上,屬于雙重管理,以縣區司法局管理為主,同時受鄉鎮黨委政府管轄,司法所的人事管理關系、工資經費都在局機關,以局機關管理為主。司法所使用的事業編制,屬于典型的混編混崗,也叫“機關事業編制”,是黨政機關行政編制不夠使用時,采取的違規變通措施,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可以由機構編制部門通過調劑增加政法專項編制,或者自然減員解決;也可以由組織、人社部門通過人員調任解決,將使用事業編制的人員,調任到其他事業單位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