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集資詐騙罪認定的核心,就是對集資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最高檢明確規范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11個執法司法標準,是對中央多次號召保護民營經濟的響應,是最高檢結合當下經濟和司法實踐,對檢察院“偵查監督、審查起訴、出庭公訴”等等工作的重新梳理,雖然其不具有法律法規那樣的強制力,但是對各級檢察院的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
1、你對當前國家糧食問題如何看?
世界糧荒已現,雖然我們國家,是沒有出現糧荒。禁止造酒精摻汽油!將玉米等深加工,用于國民口糧。不要等餓死人再去,種!今年的休耕田,就應該種地了!墾區生產連隊,平地良田,休耕三年?已經兩年長草,草害嚴重,生蟲子!種時地荒,又會使用大量的農藥。這個文件策略,現在已經.呈現不良!失策!計劃不周!我又不能說過分太多,
2、在通貨膨脹下,越來越多普通人的負債你怎么看?對社會有啥影響?
影響很大,不是一般的大。可能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經濟惡心嚴重下滑,各種混亂不切實際調整,疫情的沖擊。普通人艱難,欠債人數的急劇上升,太多人生活艱難,帶來什么估計不用多說吧?加上銀行的視而不見,破產已經疫情期間暫停還貸和減免利息的缺失,很多人被逼到無可再逼的地步!請銀行考慮一下要穩定還是要利益吧!百姓的生存比什么都重要!國家的穩定比什么都迫切!什么是輕重?。
3、最高檢稱將嚴防將民企經濟糾紛當犯罪處理,對此你怎么看?
最高檢明確規范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11個執法司法標準,是對中央多次號召保護民營經濟的響應,是最高檢結合當下經濟和司法實踐,對檢察院“偵查監督、審查起訴、出庭公訴”等等工作的重新梳理,雖然其不具有法律法規那樣的強制力,但是對各級檢察院的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該執法司法標準提到了十一個問題,其第一條就是針對非法集資犯罪認定的。
其提到了三點,就是嚴格把握非法集資中非法性的認定,嚴格把握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嚴格把握正當融資行為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關于如何準確區分經營活動中的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犯罪,要對企業融資行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問題進行嚴格把握。這里的“嚴格把握”,是指在對相關企業行為進行定性時,嚴格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出發,不能隨意認定,不能把打擊面任意擴大化,
對于企業融資行為,除非明確禁止,不得以違法犯罪對待最高檢強調,對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等經濟活動,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外,不得以違法犯罪對待。所謂正常的企業融資,比如公司上市,轉讓股權、發行公募型債券、私募債等等方式這些都是屬于合法的募資方式,而非法的募資方式,最直接的,就是繞開前面提幾種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公眾集資。
關于“嚴格把握非法集資非法性的認定”最高檢重點提出,要求對“非法性”的認定嚴格把握,要求應當以《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同時還要參照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的部門規章等,同時,對于非法性的認定,對于不同的行業,有著不同的標準。比如針對P2P行業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針對私募行業《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另外,還有最高院發布的針對民間借貸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非法集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等,都應該視作嚴格適用的法規依據,
另外,還有《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等。關于嚴格把握正當融資行為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限何謂正當的融資行為?比如企業引入新的投資人,或者是發行公司債券(包括公開發行或者非公開發行),這些都需要嚴格區分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差別,不能因為企業經營失敗,或者是發行的債券違約就認定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最高檢在其公布的認定標準中,重點強調的是“對于民營企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其實筆者認為,這段描述本質上的意思,并沒有超過此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即在《最高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文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