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是深圳的地方法規,所以僅面向“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個人破產概念所謂個人破產,就是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自然人向法院申請(或被債權人申請)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
1、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什么是個人破產?破產以后之前的債務怎么辦?
目前我國已經有了正式的個人破產法規!2020年8月26日,深圳出臺了個人破產條例,將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由于是深圳的地方法規,所以僅面向“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個人破產概念所謂個人破產,就是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自然人向法院申請(或被債權人申請)進入破產程序(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
個人破產的法律效果1、執行程序中止、保全措施(查封、凍結等)解除;2、附利息的債權停止計息;3、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4、豁免不超過20萬元的生活、生產財產,以保障債務人的生存、發展;5、通過免責考察期后,免除債務。個人破產以后之前的債務怎么辦——免除債務1、首先,法院會給債務人留存必要的生活、生產財產,總金額不超過20萬元(即豁免財產);2、其次,豁免財產之外的破產財產在支付完畢破產費用及共益債務后,將按照以下順序,按比例償還給債權人:(1)債務人欠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專屬于人身賠償部分的損害賠償金;(2)債務人所欠雇用人員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等費用,應當繳入雇用人員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以及依法應當支付給雇用人員的補償金;(3)債務人所欠稅款;(4)普通破產債權,其中債務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破產債權人未受完全清償前,以普通債權人身份獲得清償;(5)因違法或者犯罪行為所欠的罰金類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