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水利改革基本就這樣,涉及干部職工個人利益基本沒有,自來水廠只是扯下了編制這塊遮羞布,工資待遇沒有大的變化。在今年3月前,新一輪的機構改革已經全部結束,省市縣三級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完成了一輪大改革,大撤大并了不少部門,水利局基層單位有漁政辦、水保站,水管站、水資辦、防汛辦、河道管理站、自來水廠等,這些單位怎么改呢。
1、基層水利要如何改?
水利局基層單位有漁政辦、水保站,水管站、水資辦、防汛辦、河道管理站、自來水廠等,這些單位怎么改呢?先說事業單位改革,漁政、水保站、水資辦、防汛辦、河道管理站、被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各地基本上也都是全額財政。水管站也被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但是我們這是差額事業單位,也有不少地區是差額甚至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自來水廠被劃為經營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已經和財政剝離推行市場。機構改革中,漁政站被劃入新組建的農業農村局,防汛辦被劃入新組建的應急管理局,其他基本保持不變,但各地情況略有不同,基層水利改革基本就這樣,涉及干部職工個人利益基本沒有,自來水廠只是扯下了編制這塊遮羞布,工資待遇沒有大的變化。其他單位基本維持了原支付渠道,漁政、水資辦(水政)也沒有大家期待的被劃入行政類事業單位,
2、基層司法所長占司法專項編制,這次改革如何改?
在今年3月前,新一輪的機構改革已經全部結束,省市縣三級黨政機構和事業單位完成了一輪大改革,大撤大并了不少部門。鄉鎮對應也進行了調整,其中不少地方已經完成,但仍有部分地區的鄉鎮機構改革仍在進一步梳理中,鄉鎮機構改革有兩個基本方向:一是大規模歸并優化,整合優化鄉鎮事業站所,歸并相近職能的事業機構,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事業單位,統籌各類編制資源,實行扁平化和網格化管理,即實行“大部制”、“中心制”辦公,比如將原來的事業站所合并為各類綜合服務機構,像農業服務中心、社會事務服務中心、經濟事務服務中心等,統籌規范服務;二是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的原則,盡可能多地下放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推動治理重心下移,把原屬縣級部門派駐鄉鎮的機構,盡可能下放鄉鎮并與有關機構進行資源整合,進一步強化鄉鎮對事業站所的管理。
比如鄉鎮財政所、自然資源所,很多都從原來的垂直管理,改為了上級指導、鄉鎮管理,以提高鄉鎮站所對地方經濟社會事務發展的服務力度,但少部分站所仍保留垂直管理,或者上級機關和鄉鎮雙重管理模式,比較典型的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這三個機構使用的都是政法專項編制,屬于公務員,是目前鄉鎮“七站八所”中唯一保留公務員編制的站所,
其機構級別均為副科級,即所長或者庭長都是副科級領導干部。鑒于目前鄉鎮的現狀,無論鄉鎮機構怎么改革,類似鄉鎮司法所這樣的機構,短期來看不會改變其隸屬縣直機關派出機構的特性,在鄉鎮事務中不可避免會出現諸如管理體制機制不順方面的問題,鄉鎮司法所有一個好處是可以享受1200元每月的政法專項補貼,加上鄉鎮補貼(400到800元之間),在鄉鎮司法所工作工資要比縣直其他單位的公務員每月多出兩千元左右,對縣鄉公務員來說,這是一筆不小的進賬,如果能夠進到鄉鎮司法所或法庭工作,還是非常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