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里掛個監事經理總裁有什么不好,否則如果采取嚴格管理,員工可能一下子適應不了,可以申請辭職;我覺得管理層應該寬大為懷,3.企業未盡全力的,必須在員工書面提出辭職后一個月內招聘相應人員填補崗位,以免影響正常經營,員工以集體辭職為談判條件,涉及的關鍵問題必然涉及員工權益,需要特別注意。
你自己也沒做好,懂嗎?領導不力,把員工當牛只給草吃!不要以為你天天給員工洗腦就是為了讓他們努力工作,或者洗腦!你以為人家是傻子嗎?我告訴你,你離開了公司,像個普通人一樣走在街上。誰知道你他媽是誰!別自作多情了!公司里掛個監事經理總裁有什么不好?老板已經把公司搞垮了,去街上倒垃圾!這取決于你這樣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勞動者辭職的權利,并且這一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任何實質性條件,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
由于平時管理比較松散,員工已經適應了這種工作狀態。否則如果采取嚴格管理,員工可能一下子適應不了,可以申請辭職;我覺得管理層應該寬大為懷。管理者在公司可以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只要員工能認真完成任務。管理上沒必要太嚴格。
3、員工不服從管理,集體 辭職要挾公司,企業應該怎么處理1如題,企業要通過與員工的溝通協調,盡力解決問題,消除危機。2、一般情況下,應該找到問題的癥結,雙向溝通調解,作為企業,首先要了解員工的訴求,其次是員工是否不服從管理,是否涉及企業內部制度的合理性(是否應該重新審視和改進),企業管理者的管理行為是否有理有據,執行是否得當等等。員工以集體辭職為談判條件,涉及的關鍵問題必然涉及員工權益,需要特別注意,一般來說,可以要求員工提名一個或幾個代表與企業進行溝通和調解。3.企業未盡全力的,必須在員工書面提出辭職后一個月內招聘相應人員填補崗位,以免影響正常經營,4.當然,重新招聘員工才是上策。自我反省,了解員工訴求,與員工協商達成共識,才是最恰當的處理方式,溝通和調解必須在相互誠信的基礎上進行。5.以上僅供參考,請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