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負責公共區域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戶外水管屬于物業的管理范圍,出了問題物業負責維修,即使是人為破壞,也是物業承擔責任,除非能抓住破壞者的破壞證據。《民法典》明確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維修資金,并且將維修資金的適用范圍擴大到維修、更新和改造。
1、小區暖氣管道壞了怎么辦,誰來維修?物業不管,熱力公司不管?
這要看取暖費是交給誰了,如果是交給物業公司,那就應該是物業公司維修,如果是交給熱力公司,那就應該是熱力公司維修。你自己首先要搞清楚,不要什么事情都蓋到物業公司頭上!這種情況和供水供電一樣的,水電直供到戶了,你遇到問題不都是要找水電公司報修么?但愿你是不明白來詢問的,而不是那些腦殘的故意制造物業矛盾、來挑逗那些沒腦子的群毆物業公司的混蛋,
2、水管壞了,物業不管,讓自己修請問該歸哪里管理?
根據民法典我們可以清晰得出結論,水管壞了應該由管道所有者承擔維修責任。也就說要看是公共區域還是屬于業主私有的區域或者市政公共設施,《民法典》明確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維修資金,并且將維修資金的適用范圍擴大到維修、更新和改造。有些老舊小區的設備破爛不堪,已經不能維修了,或者繼續維修成本實在太高,繼續維修還不如重新更換新的管道或者設施,
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所謂“共有部分”是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分,
所謂“設施”是指由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顯然維修資金應當屬于專款專用,其使用的范圍有明確的限定性,將小區的專有部分排除在外,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所謂“緊急情況”應當指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等情況,不立即啟動維修,將損害業主或社會公共利益,
由此可知,維修資金并不是屬于房地產開發商所有,也不屬于物業公司所有,該筆款項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小區的公共區域,比如管道,電梯、屋頂等,特別是容易陳舊甚至老化的公共設施,只要經業主共同決定,就可以動用維修資金來對其進行維修和保護,此次民法典調低了維修資金啟用門檻,民法典規定,使用維修資金滿足如下條件之一即可使用。
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同意即可,或者參與表決的業主中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事實上以前很多小區里的維修資金均由開發商代收,也順理成章的由其保管和支配,現如今民法典明確規定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合理的運用這筆資金。
有一些比較老的商品房,很多共有設施的維修問題已經很突出了,降低維修基金啟用門檻,讓維修基金可以更加高效、靈活的使用,對解決民生、提升品質有重要意義,對于我們具體生活中碰到的情況,分門別類舉例如下:第一:室內自來水管道屬于自己家的,壞了只能自己管。即入戶水表后的管道均由業主自行負責維修和更換,室內暴露在外的管道,無論是水龍頭、角閥、花灑,還是各種明裝水管,都應該由業主負責。
損壞后,物業可以提供維修服務,不過需要收取材料費,如果沒有材料,需要業主自行購買和承擔人工費,這部分費用通常高于市場價,所以找物業付費維修的業主并不多。第二:樓內小區內自來水管屬物業,由物業管理,小區總水表后至業主分水表前部分水管的維修費用,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水電總表至業主家入戶水表處這段范圍的管道屬于公共范圍,物業應該給予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