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足額發放工資,怎么跟單位協商,失業保險怎么領。根據規定,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因為非主觀原因造成失業的,就可以領取失業金,統上所述,繳納了失業保險,就是為了在我們不幸失業期間,能領取領取失業金,給我們的基本生活以保障,不至于因失業讓生活陷入困頓。
1、失業保險怎么領?
單位未足額發放工資,怎么跟單位協商,失業保險怎么領?用人單位未足額發工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按道理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享受失業金的,但與單位協商,就不一定如愿。能夠領取失業金主要是三個條件:1、失業保險繳費1年以上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3、進行失業登記,并有就業要求。第1、3條不難達到,關鍵是第2條,正常經營的用人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會主動辭退員工或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的,因為由用人單位主動辭退或協商解除合同都不可避免的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除非員工存在過錯,
其它情形能夠領取失業金的離職情況大都使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事實。單位既然不足額發工資,相信也不是一個非常遵紀守法的企業,不會輕易承認其違法事實并給你補償的,因此想要領取失業金,最好是做好協商不成進行勞動爭議的準備,如果放棄經濟補償金也許可行,未足額支付工資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的條款。
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作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這個情況屬于勞動者被動失業,包括在領取失業金的范圍內。員工解除合同的理由為未足額支付工資,除了一般涉及勞動爭議需要收集的諸如勞動合同、工作證件、考勤記錄、入職表、工資發放記錄等等證據外,重點還有工資標準的證據,如何證明單位沒有足額發放工資的問題,否則員工的解除理由就可能會被認定為不符合事實,
2、失業險怎樣領取?
今年的經濟環境不好,國家對失業金的領取也放寬了期限。無論如何,我們繳納了失業保險,就有領取和享受的權利,符合條件的,盡量領取,根據規定,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因為非主觀原因造成失業的,就可以領取失業金。下面由晶說社保為您深度解析:一、領取失業金的條件領取失業金要滿足三個條件:1.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2.非主觀原因造成失業的,比如單位辭退,單位破產,單位兒裁員等被動失業的情況,都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3.本人有求職意愿,已辦理失業登記的二、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和金額1,領取失業金的期限根據規定,繳納社保每滿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失業金,以此類推,滿五年不滿10年的,最長18個月,即一年半;滿10年及以上的,領取失業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2.失業金的金額,根據規定,現在失業金的金額與當地的最低工資掛鉤。
比如說以青島市2020年為例,現在的最低工資是1910元,失業金為最低工資的90%,1719元,還是比較高的,基本能夠滿足失業期間生活需要,統上所述,繳納了失業保險,就是為了在我們不幸失業期間,能領取領取失業金,給我們的基本生活以保障,不至于因失業讓生活陷入困頓。所以,在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情況下,領取失業金保障基本生活,還是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