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險資金-1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風險控制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資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加強資產配置,優化資產結構投資。第十八條保險公司選擇-1管理人時,應當進行盡職調查:(一)充分論證-1管理人的投資1233,充分評估-1管理人民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管理能力;(2)實行動態業務授權-1管理人的過往投資業績、風險特征和管理經歷等指標,(3)定期分析潛在的利益沖突,制定應急預案管理。1、國家對保險投資管制的內容有哪些?一個好的保險投資環境應該投資多樣化的工具、規范的交易規則、靈活的交易...
更新時間:2024-04-08標簽: 劉鑫管理部投資陽光管理保險投資管理 全文閱讀